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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09-2号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7,住所地瑞安市××金桥村(苗甫林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某。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2,住所地杭州市××区××同××村。法定代表人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30839.68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限额在130839.68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蒋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