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海林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16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6月8日入职深圳市绿XX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绿XX公司)。其在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担任绿XX公司成都分公司贵阳办事处销售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占有绿XX公司销售货款、运费及私自销售绿XX公司货物等手段,侵占绿XX公司财物,用于购买彩票和挥霍,数额共计75215.75元,具体如下:1、侵占都匀地区独山县齐X广告公司支付的货款3210元;2、侵占贵州蓝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5545元;3、侵占铜仁兴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395元;4、侵占贵州中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0000元;5、侵占贵州吉X服务中心遵义经营部支付的货款1100元;6、侵占贵阳林XX交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2330元;7、侵占贵阳五金安X公司支付的货款4260元;8、侵占贵州凌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400元;9、侵占贵州南明区华X器材经营部支付的货款10790元;10、侵占黔西南州兴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860元;11、侵占绿XX公司货物价值20694.75元;12、侵占绿XX公司支付给贵州大X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的2635元运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公司委托报案人刘某越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兴的证言,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聘用协议,法人委托函,被告人身份信息,货款支付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已经庭审示证、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且量刑适当。故相关的辩解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