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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萧某某、萧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与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16号申请人:萧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萧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董象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