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晓妮与梁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妮,梁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11号原告于晓妮,农村居民。被告梁义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妮与被告梁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妮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晓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于晓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