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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石光明与吴绍刚、曾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光明,吴绍刚,曾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石光明,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灿,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绍刚,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曾泽容,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石光明诉被告吴绍刚、曾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光明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光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其他诉讼费22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石光明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