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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银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双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信用联社职员。被告薛银峰,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中随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段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