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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127号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谢敬席、深州市木左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深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敬席现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深州市木左棉花加工厂抵押财产已变卖,偿还申请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经询,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