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郏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路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郏某某。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并于2004年5月21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郏婧怡。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顾家庭,时常外出赌博,有时甚至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郏婧怡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500元。被告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郏某某2004年5月21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郏婧怡。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12月1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郏某某送达开庭传票时,已将相关诉讼材料一并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朱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谢 舒审 判 长 (员)朱丹二○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文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