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惠与郭良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郭良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号原告:罗惠(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703272036),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郭良县(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06046595),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惠与被告郭良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惠预交诉讼费数额不足,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元,由原告罗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