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周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柯,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周柯。法定代理人刘爱叶,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刘周柯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永宁,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小虎,组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刘周柯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中划拨案件款6998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刘周柯之母刘爱叶,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