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焦林泉,张忠海,蔺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红旗路57-3号。负责人荆云叶,行长。被执行人焦林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忠海,教师。被执行人蔺书良,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焦林泉、张忠海、蔺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忠海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