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浓飞、严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陈浓飞,严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剑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浓飞,农民。被执行人:严利清,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利庆果业经营部业主。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陈浓飞、严利清(2011)甬慈商初字第6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俩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06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35元、执行费15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