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行初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龙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小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秦安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初字第00084-2号原告张小龙,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瑞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伟,男,西安昌隆房地产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建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敏,女,该局交易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陈一帆,男,该局交易中心干部。第三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div>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琛,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李秦安,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小龙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小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长 张 彬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