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刘春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38-1号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三街5号。法定代表人:龚金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龚立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大埔村杨屋七巷403。法定代表人:潘央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春胜,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立军、惠州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刘春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胜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