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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贾某、郝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某;郝某1;郝某2;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郝某1,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郝某2,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郝某1、郝某2、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9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郝某1、郝某2、姚某履行给付3.15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4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9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