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鸿雁与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雁,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鸿雁,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薛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雁与被告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鸿雁承担。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