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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鸿雁与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雁,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鸿雁,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薛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雁与被告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鸿雁承担。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