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彭某某,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际支出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芦丽群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