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紫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4月4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九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岚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