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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