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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审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务局与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水务局,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翼,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强,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徐家湾红旗东路1号。被执行人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下,自1998年1月起在你单位院内擅自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西安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作出市水罚字(2011)第(6)号《行政处罚与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西安市水务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11)第(6)号行政处罚与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