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林友、申明等抢劫罪,李林友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友,申明,李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友,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申明,绰号“大光头”,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超飞,绰号“阿雄”,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友犯抢劫罪、赌博罪,被告人申明、李超飞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明、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0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林友伙同杨雷(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一路火星驿站棋牌室内设局赌博,由张路路(已判刑)负责抽头,马庆富(已判刑)负责望风,纠集了李胜、苏光猛、程窦胜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杨雷以参赌人员苏光猛、程窦胜赌博作弊为由,打电话给阮建军,并由阮建军纠集了被告人申明、李超飞及李招飞(已判刑)等人来到赌场,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及杨雷、阮建军、李招飞、马庆富、张路路等人,以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用玻璃杯砸苏光猛头部的方式逼迫苏光猛、程窦胜两人归还了当晚所赢现金2000余元。后被告人李林友与杨雷、阮建军三人商量后决定要苏光猛、程窦胜再拿出10000元作为赔偿。之后,被告人李超飞因其用杯子将苏光猛的头部砸破出血而先行离开,被告人李林友、申明伙同杨雷、阮建军、李招飞、马庆富、张路路等人,继续向被害人苏光猛、程窦胜索要10000元作为赔偿,阮建军还交给被告人申明一把匕首,以不拿出钱即将苏光猛、程窦胜的手指剁掉相威胁,劫取被害人苏光猛身上的现金3000元,并逼迫苏光猛写下7000元的欠条一张。经鉴定,被害人苏光猛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雷、阮建军、李招飞、马庆富、张路路的供述,被害人苏光猛、程窦胜的陈述,证人李胜的证言,损伤检验意见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申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赌博事实1.2010年11月的连续三天,被告人李林友伙同杨雷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参赌人员叶敬雷、张路路、李洁、李胜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驿站棋牌室内,以“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12200元。2.2010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林友伙同杨雷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李胜、苏光猛、程窦胜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驿站棋牌室内,以“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林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雷的供述,证人阮建军、申明、李招飞、马庆富、张路路、苏光猛、程窦胜的供述,辨认笔录,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林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又已构成赌博罪;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林友应当以抢劫罪、赌博罪两罪并罚。被告人申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友、申明、李超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超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