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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乐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甲、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甲,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商初字第6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郑乙。被告:郑甲。被告:董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郑甲、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商。被告以经商需要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60万元,由被告郑甲亲笔出具四份借据。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被告郑甲已于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乐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应当先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策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