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春与权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权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何春。委托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与被告权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