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舜培盗窃罪刑事裁定书1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培,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培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某培原为被害人但某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得知但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培使用但某的支付宝账号登陆网络修改了用户名、密码、绑定手机号等,然后从但某的支付宝账户中先后五次转账共人民币15912.18元用于购买网易公司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点卡,购买的游戏点卡充值到了被告人吴某培的游戏账户内(用户名:www.818hhh@163.com)。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培亲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人民币15912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由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清单,证实被害人但某的支付宝账号五次转款到网易公司,总额人民币15912.18元。2、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人吴某培处缴获了将军令上网卡、招商银行卡,经吴某培辨认系其作案所用。3、网易公司查询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被五次转款购买的游戏点卡均充值到被告人吴某培的游戏账户,购买点卡人民币为15912.18元。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培被抓获的情况。5、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培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吴某培的银行账户资料,证实转账的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1、林某(被害人但某的丈夫)证言,证实其妻子但某支付宝账户内被盗窃人民币15912.18元的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吴某培是其妻子但某××航空服务公司的前员工,其曾因工作原因从其妻妹但某某处得知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2、龚某霖(吴某培女朋友)证言,证实吴某培原系深圳××航空服务公司员工,喜欢玩梦幻西游游戏,其游戏账户仅有其本人在玩。3、但某某(被害人但某的妹妹)证言,证实吴某培原系其姐姐但某公司的员工,其曾因工作原因告诉过吴某培但某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三、被害人但某陈述,证实其支付宝账号内人民币15912.18元被盗的事实,同时证明的事实与林某、但某某的证言一致。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培对其盗窃但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5912.18元用于购买游戏点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熟人之间发生的侵财案件,且被告人吴某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培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称被害人但某的支付宝账户平时用于公司开支,其所犯罪行系职务侵占,原判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诉人吴某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害人但某及证人林某、但某某的陈述,但某的支付宝系个人所有,日常虽有用于公司业务,但账号密码仅其本人及公司另外两名核心人员知晓,上诉人吴某培无掌握该账户中款项的职责。吴某培利用偶然机会得知被害人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后偷改用户名、密码、绑定手机号并窃取其中款项,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吴某培关于本案系职务侵占的上诉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慕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