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永军、许旭军等与张振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军,许旭军,陈明玉,张振华,刘冠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灵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许永军,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原告许旭军,又名许永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明玉,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李世松,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华,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涧西区。被告刘冠丽,女,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振华之妻。委托代理人翟武军,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许永军、许旭军、陈明玉诉张振华、刘冠丽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许永军、许旭军、陈明玉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永军、许旭军、陈明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淑娟审判员 赵灵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伍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