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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32岁,汉族。被执行人殷某某,女,31岁,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故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咸渭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