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巧巧与沈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巧巧,沈金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3号原告:乔巧巧,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沈金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巧巧诉被告沈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巧巧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巧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