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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巧巧与沈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巧巧,沈金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3号原告:乔巧巧,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沈金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巧巧诉被告沈金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巧巧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巧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