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培友与魏文喜、张公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友,魏文喜,张公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赵培友。被告魏文喜。被告张公民。原告赵培友诉被告魏文喜、张公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培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