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志荣与邓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荣,邓玉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商初字第57号原告朱志荣委托代理人韩桂云,昌邑昌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玉俊。原告朱志荣与被告邓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购我布角棉计欠现金629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三份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布角棉款629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邓玉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起至今,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布角棉,被告对未付款的布角棉为原告出具欠条三份,第一份载明欠朱志荣布角棉款300元,第二份载明欠布角棉款3390元,第三份载明欠布角棉款2600元,以上累计欠原告布角棉款6290元,该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三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玉俊欠原告朱志荣布角棉款6290元,由被告邓玉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钦鑫审判员 毕 磊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冯永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