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涛、雍瑞等与郭富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灞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陈涛。原告雍瑞。原告陈文奥,(又名陈子扬)。被告郭富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雍瑞、陈文奥与被告郭富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雍瑞、陈文奥因已与被告郭富院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雍瑞、陈文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350元,退付原告1350元。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