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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沈严龙与深圳市新绿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严龙,深圳市新绿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沈严龙。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937271。委托代理人王君,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新绿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1018号武汉大厦7楼701。法定代表人姚擎。原告沈严龙诉被告深圳市新绿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