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户县人,住户县,农民。2008年7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1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蔡强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福谦堡59号麻将馆内,向麻将馆经营者刘某1、冯某1强行索要2000元,刘某1、冯某1被迫交给蔡强人民币150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蔡强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乾州四宝小吃店,强行向店主吴某索要人民币100元,吴某被迫交给蔡强人民币100元。201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蔡强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寺门巷27号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以找“小姐”为由无理取闹,对张某拳打脚踢,用砖头砸张某头部,致张某额部皮肤挫裂伤。2011年1月12日,蔡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证明、医院诊断证明;2、被害人刘某1、冯某1、吴某、张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陈某1、刘某2、刘某3、陈某2、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强强拿硬要私人所有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1日止)。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兰 喆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