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李淑玉、李世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淑玉,李世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玉。被告李世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李淑玉、李世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2年3月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