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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无业。2011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宋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宋某某撤回上诉的���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