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怀军与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军,杨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李怀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华,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李怀军诉被告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怀军于2012年3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怀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怀军承担。审判员  邢海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