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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苏某某申请对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与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被申请人: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申请人苏某某申请对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组织听证。申请人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被申请人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因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07年度和2008年度企业年检,于2009年10月2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目前,以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有多起系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不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故对苏某某要求强制清算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苏某某对杭州××田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鸣卉审判员祖辉审判员 瞿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谢思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