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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余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程某甲;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2011年5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2011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程某甲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吴远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东春、被告人余某甲、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2月15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以谷城县石花镇“新天下”网吧内的游戏没有更新为由,邀集被告人程某甲及汤传奇、徐某等人赶到“新天下”网吧,被告人余某甲将网吧内桌子上的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摔在地上,被告人程某甲和汤传奇、徐运红等人用手掀、用脚踢,把桌子上的电脑液晶显示器砸坏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92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谷城县石花镇“新天下”网吧上网时,因网吧内的游戏没有更新,与网吧工作人员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余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甲及汤传奇(在逃)、徐某(另案处理),徐某又邀约方某(另案处理)、胡金伟(在逃)等人一起来到“新天下”网吧。被告人余某甲把网吧内第二排桌子上的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抱起摔在地上。随后被告人程某甲和汤传奇、徐运红等人用手掀、用脚踢,把第二排桌子上的电脑液晶显示器砸坏后,被告人余某甲、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经清点,网吧内电脑液晶显示器被损坏31台,主机损坏16台,摄像头、键盘、耳机损坏各12个,经物价鉴定:损坏物品价值49252元。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余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2012年2月28日,被害人以已与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张某证实,2011年1月7日晚,我经营的“新天下”网吧内的值班网管翟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店里砸电脑,你赶快过来。”我即打电话报警。经过清点整理,网吧内的电脑被损坏无法使用的共16台主机、严重损坏报废的显示器是12台、外观损伤的19台、12个摄像头和键盘、鼠标、耳机等物。2、证人宋某证实,2011年1月7日晚,我在石花“新天下”网吧上班时,网吧的电脑被人砸了。事发前有个光头的年轻男娃子(余某甲)喝醉了到我们网吧来,他用的身份证叫朱传涛,坐在39号机位上上网。这个光头上网后站在机位上吵,说主管咋经营的,“大唐双雄”游戏没更新。网管翟某过去给他解释后,光头出了网吧。一个小时后,从网吧外边进来七、八个年轻男子,其中就有先坐39号机的光头,他把连在衣服上的帽子戴在头上。这伙人上来后直接走到网吧中间,拿起显示屏、键盘就砸。3、证人翟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宋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沈某证实,2011年1月7日晚,我一人来到石花“新天下”网吧上网玩游戏,突然有人将我旁边的电脑显示器掀倒在地上,我朝旁边一看,有6、7个男青年将后两排的电脑显示器搬起来扔在地上,都是液晶显示器,约有两分多钟他们离开。5、证人宋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沈某证实的内容一致6、证人余某丙证实,我看过案发时网吧内的视频监控录像,我认识其中的两个去砸东西的人,第一个进去戴帽子的就是余光辉,穿一件红色皮衣的就是汤传奇。7、证人方某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廖某某等人在石花镇新建二街休闲网吧上网,“黑皮”(余红运)到网吧来喊我们说:余光辉在新天下网吧出了点事,可能要打架,都一起过去。于是我们就跟着“黑皮”一起到了石花东大路电信局楼下,余光辉就说:在新天下网吧上网,让下个游戏老板都没有搞,他想上去把网吧的电脑砸了它,搞完了后我请你们到襄樊去玩一段时间,等风声过了再回来。余光辉带头,“传奇”、“超越”和几个小娃子跟着一起到二楼新天下网吧去了,我和刘某某、方某某一起走了。后来听说余光辉等人把新天下网吧里的电脑砸坏了很多。8、证人徐某,曾用名徐家运,绰号“黑皮”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在谷城县石花镇转盘处的“城市英雄动漫城”玩游戏,当时汤传奇、程某甲、跟我在一起玩,程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在这打鱼娃儿又赚不到钱,走,跟我一起去”。我就跟着程某甲、汤传奇一起步行石花东大路电信局楼下。余光辉站在路边对我们说:就这几个人太少了,想办法再找几个人。我就步行到石花新建二街,看到方某、方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路边上,我就对方某说:“余光辉喊你们过去有点事”。于是方某等人就跟着我一起到了“新天下”网吧楼下,余光辉对我们说:我在新天下网吧玩游戏,游戏没有更新我跟老板争了几句,我们去把网吧砸了,砸了之后我出钱带你们到襄樊去住一段时间,等风声过了之后再回来。方某就对跟他一起的几个小娃子说:“你们几个跟着一起上去”。余光辉带头,汤传奇、程某甲、我和三四个小娃子就到“新天下”网吧里,余光辉首先跑到网吧中间区把桌上的电脑显示屏抱起来朝地上砸,汤传奇、程某甲等人也跟着一起砸,我把第二排头上的一台显示屏抱起来扔到地上用脚踩。这时余光辉、汤传奇、程某甲等人把第二排的电脑基本上都掀到地上了,汤传奇跑到网吧吧台处,把吧台上的一个电脑显示器也掀到地上了,后来我们就一起下楼跑了。8、证人胡某证实案件相关情况。9、湖北省谷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谷价鉴证字(2011)笫00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砸物品中1、华硕配置电脑主机9台,17010元;2、唯博配置电脑主机7台,14000元;3、长城M233624寸液晶显示器3台,2898元;4、长城M233620存液晶显示器9台,7434元;5、长城M233620存液晶显示器19台,6650元;6、蓝色妖姬摄像头12个,504元;7、双飞燕键盘12个,294元;8、双飞燕鼠标12个,252元;9、高宝耳机12个,210元;共计损坏价值为49252元。10、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1、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12、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