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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长玲与被执行人吴晓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玲,吴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玲,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吴晓光,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国电江南发电厂保安。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吉丰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