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于被执行人武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2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72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申请人杨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领到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 凯审判员 党治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雷玖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