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振富与被告海景皇宫酒店、被告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富,海景皇宫酒店,王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范振富。被告:海景皇宫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柯文,任酒店经理职务。被告:王迎春,女,该酒店财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富与被告海景皇宫酒店、被告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振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富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范振富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