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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振富与被告海景皇宫酒店、被告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富,海景皇宫酒店,王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范振富。被告:海景皇宫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柯文,任酒店经理职务。被告:王迎春,女,该酒店财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富与被告海景皇宫酒店、被告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振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富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范振富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