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许巧玲诉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巧玲,朱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许巧玲,女。被申请人朱金花,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许巧玲诉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朱金花于2012年2月16日和申请人许巧玲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朱金花借申请人许巧玲25000元及利息,由被申请人朱金花在2012年3月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许巧玲24000元,二、该案其余款项及利息申请人许巧玲自愿放弃。上述协议已于2012年3月1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