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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婷与苗艳玲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程婷。被告苗艳玲。原告程婷与被告苗艳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程婷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