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婷与苗艳玲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程婷。被告苗艳玲。原告程婷与被告苗艳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程婷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