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青岛惠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顺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顺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青岛惠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前二路大地商贸大厦二层205A,组织机构代码78373136-X。法定代表人许崇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寿光顺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西段晨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52602-0。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延兴,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青岛惠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顺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5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惠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1元,减半收取5010.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尹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