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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邵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李某,男,宁县春荣乡人。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马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