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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永山诉被告张增庆、苏文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山,张增庆,苏文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石永山,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张增庆,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苏文珍,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增庆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山诉被告张增庆、苏文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永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石永山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