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永山诉被告张增庆、苏文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山,张增庆,苏文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石永山,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张增庆,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苏文珍,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增庆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山诉被告张增庆、苏文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永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石永山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