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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商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22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跃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XX曦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盼审 判 长    (员)张跃、叶帆、XX曦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