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商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22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跃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XX曦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盼审 判 长 (员)张跃、叶帆、XX曦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