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来彬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孙来彬(孙来宾),农民。被告穆长辉,男,31岁,汉族,住景县留府乡霸家寺村。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