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牧永会 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李红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牧永会,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张冀,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发,男,生于1988年10月12日。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牧永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李红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65837.80元、李红发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420元,且申请人牧永会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严成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