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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月香与马丽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香,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香,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安仁初级中学教师,住陕西省咸阳市义乌小区12号楼4单元202。被执行人马丽,女,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市雁塔区马腾空村451号,身份证号:622123198302250026。本院在执行张月香与马丽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费建国审判员  曹 坤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