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戴某,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圆书记员 朱明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