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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戴某,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圆书记员  朱明圆 来源:百度搜索“”